复旦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12-07浏览次数:9996

 

 
1.         为确保复旦大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校园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2.         条例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建设的、提供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包括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及网站、各管理信息系统等,以及学校各单位建设的校园网络、网站及应用系统等。
3.         凡本校范围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和检索的校园网络终端均适用本条例。
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5.         在校园网上发表的言论均视同公开场合发表,发布者本人需负全部责任。禁止利用校园网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及文章,不准发布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各种信息和散布各种谣言。
6.         禁止利用校园网传播有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像等。禁止利用校园网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散布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
7.         不准利用发信息功能和信件功能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不准利用校园网络群发垃圾邮件(凡具备以下属性之一的都视为垃圾邮件: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8.         帐户使用人负责有责任保证本人校园网络系统的帐户及口令的安全由,不准擅自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
9.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允许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各类监视软件对他人信息进行监视;禁止使用各类网络扫描软件、黑客软件等手段侵入或干扰校园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准利用系统漏洞牟取利益,或做出有可能危害系统安全或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校园内从事的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11.     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反病毒工具。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硬盘及其它移动存储器。对外来光盘、软盘、硬盘及其它移动存储器,使用前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方可使用。如用户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计算机与校园网隔离,防止病毒扩散。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信息办校园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学校相应部门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园网管理人员和校园网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良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12.     在校园网上开设WWW、论坛、讨论区、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报学校宣传部等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所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等)必须有专人24小时进行管理,建立版主实名制、责任制,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13.     不得利用校园网对外提供商业服务或提供非法网站链接等。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     任何部门和个人,凡发现校园网设施遭到盗窃、破坏或发生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校园网管理部门报告,由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追查、检测,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
15.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制度,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经济处罚等处理,并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相关服务;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行为,并造成泄密事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8.     本条例若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19.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管理条例解释权为信息办,并保留更改权利。
 
 
 
 
 
 
 
复旦大学信息办
2009年12月